天津职业大学教材建设工作规范(试行)
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教材建设工作,完善教材编写、评价、选用制度,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参与教材建设,强化教材管理,提高教材质量,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教材建设工作是高校的一项基本建设,是学校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及其成果的重要反映。因此加强教材建设工作,是深化教学改革、稳定教学秩序、提高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教材建设指导方针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科教兴国战略,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认真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教材工作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实施精品与特色战略,抓好重点规划、科学评价和合理选用工作,确保具有高职特色的高水平理论课教材和实训教材进课堂。
第二章 教材建设的领导
第三条 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是全校教材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教务处负责指导全校各级各类教材编写、评价、选用和管理,积极组织申报国家级规划教材、天津市级规划教材以及校级特色教材的规划与评审工作。全校教材建设规划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及教学改革的要求分阶段制定。
第四条 各学院教学院长、系部教学主任要把教材建设当作专业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和提高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各院系部要成立教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教材的建设工作。要在选用教材的基础上,结合学校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制定、执行好教材建设规划。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要认真抓教材建设,承担教材编写任务,定期检查编写教材质量与工作进度,组织教师开展教材评价,研究教材内容的改革,推广选用近三年出版的高职高专优秀教材。
第三章 教材规划
第六条 教材建设实行“编”、“选” 并重的原则,大力推广高质量教材的选用,避免低水平重复教材列入规划。
第七条 学校要积极采取措施,支持、鼓励和组织教师申报国家级规划教材、天津市级规划教材或校级规划教材。选用教材应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特色,注意解决现有教材的不足,重点放在体现本校专业特色的实训教材和填补空白的教材上。
第八条 在教材规划中,不仅要注重文字教材,而且要注重电子教材或文字与电子结合的教材,把优质课件研制与出版纳入到教材规划中来。
第九条 凡列入学校规划教材,经学校专家组评定后,将择优推荐申报市级规划教材和国家级规划教材。
第十条 教材建设规划可根据发展情况每年修订一次,对发生的变化要给出书面说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重新申报。各院系部上报自编教材计划,经教务处审定批准后,可纳入学校规划教材。
第十一条 凡未列入本校教材编写规划内的自编教材,学校不承担经费资助,亦不准在校内使用。
第十二条 列入规划教材由各院系部领导督促,按期完成,教务处负责核查。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规划任务者,学校有权终止执行该教材的出版计划和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实行校规划教材质量跟踪与信息反馈制度,认真听取学生意见,定期检查规划教材使用情况,使教材质量评定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第四章 教材编写
第十四条 各院系部要根据教材建设规划组织编写教材,遴选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特别要鼓励高水平教授(名师)领衔编写教材,要组建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老中青相结合的教材编写队伍。
第十五条 教材编写者需填写教材编写申请表,由专业负责人及院系部领导签署推荐意见后,连同部门编写教材计划一起上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六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有权确定参编人员,拟定编写方案或大纲,并负责全书的统稿工作。
第十七条 承担国家与省部级规划教材的编者,编写时应以申报时的教材编写大纲为依据,按规定的基本要求编写;承担校级规划教材的,应以本课程在培养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依据,教材内容要符合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符合教学规律,要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先进性。
第十八条 纳入学校规划的自编教材,由学校统一安排印刷,册数一般不超过两届学生的用量。
第十九条 提倡学术民主,实行文责自负,学校要组织主编及编写者认真学习《著作权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章 教材征订
第二十条 教材征订原则上采取按教学计划统一订购的方式进行,教务处在每年春秋两季预订(约在5月中旬和12月中旬),组织征订时各院、系、部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做好统计,并将所订购教材汇总后报教务处联系订购。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部要积极开展新教材评价,进一步加强教材的选用,应尽可能选用春秋季全国征订教材目录所列教材,避免选用未列入征订目录的教材,优先选用近三年出版的优秀统编高职高专教材。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部教材的选订应根据学期教学任务,由任课教师提供选用教材版本,经教研室讨论同意,根据现有在校生实际人数(新生计划数)填写教师选订登记表(表一),教研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院系部教学秘书。
第二十三条 各院系部教学秘书根据教师选用登记表,结合教务处下发学生领书清单(在校生),汇总到教材选用情况统计表(表二),最后由院、院系部领导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统一征订。报表要一式二份,一份送教务处,一份留院系部存底备查。
第二十四 在填写表一、表二时,应认真核对审核,避免重订。如出现此类问题,应分清责任,并根据责任,由教务处或相关院系部说明情况,并分别承担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 凡各院系部漏订的教材,尤其是开学后要补订的教材,教学秘书需填写教材补订情况登记表(表三),经院系部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根据情况酌情解决。
第六章 教材采购
第二十六条 教材采购业务工作具体由教务处负责承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材采购程序,加强教材采购的监督与管理,保证教材采购质量,教材订购全部在市教委指定的代办站订购。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教材采购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 对经销商以明示方式给予的折扣必须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如实入账,不得截留、挪用和私分。
第二十九条 为学生代购教材产生的折扣收益,要让利于学生。
第三十条 教材采购人员不得擅自联系书商接洽教材订购任务。如有违反,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财务的有关规定执行,做到账目清楚。
第三十二条 每年教材采购情况,应在采购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报校纪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材采购的规章制度建设,废止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文件。
第七章 教材供应
第三十四条 各班班长在每学期报到后,以班级为单位到教务处书库领取教材。
第三十五条 留级、降级及复学的学生,如教材发生变化要正常供应教材。
第三十六条 对任课教师的教材供应,按《教学任务书》供给任课教师教材一套。任课教师需经学院或系部秘书填写领书单,到教务处登记,方可到书库办理。
第三十七条 新生教材费每年进校时,按一年级预计发生的教材款项预收款,并在教材发放后立即结清;二年级、三年级学生的教材费按实际订购书款收取。
第三十八条 教师用书和教学用资料印刷费,每年年底向各院系部结算一次。按实际数量,将款拨入教务处经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