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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业大学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试行)
2008-12-15 17:00  

津职大[2006]11

 

天津职业大学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试行)

 

各院、系、部: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制定的教学工作指导性文件,是高等学校培养人才和组织教学过程的重要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修改和执行必须按照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校的教学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

1.教务处提出制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经学校审议批准后,以文件形式发至各院系。各院系根据文件要求,由各专业负责人在充分听取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按专业培养目标拟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2.各院系组织相关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业界人士对本部门拟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论证、修改,由院长(系主任)审定后报教务处。

3.教务处对各院系递交的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审核后,提交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或其委托的专家组进行审议;各院系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定稿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将人才培养方案报主管教学校长审批。

4.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的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按相关要求程序上报市教委备案;经市教委备案后的人才培养方案即为学校法定教学文件。

二、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1.经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各院系负责组织执行。

2.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教学任务,必须严格执行。教学任务按专业和课程类别,由相关的院系部归口承担,教务处负责协调并落实。特殊情况下,可由相关的院系部在教务处主持下协商解决教学任务的归口问题。各院系部根据课程归类组织制定教学大纲。

3.执行人才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

1)教务处在每学期开学后第5周,根据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提出下一学期教学进程计划的初步方案,并发给各教学单位。

2)各教学单位负责复核,并提出实施建议,于2周内将意见反馈到教务处。

3)教务处审核后,于第10周将教学任务书发至各教学单位。

4)各教学单位应于第14周前返回填写好任课教师和相关信息的教学任务书。教务处据此编写下学期全校教学行政历,安排各课程的教学时间和地点,形成下一学期课程表。

5)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在正式上课前编制好本课程的任课说明书,经专业负责人、分管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后执行。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各教学单位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师、教学大纲、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和环节名称、学时、开课学期及课程编号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变更。

三、人才培养方案的修改

人才培养方案必须具有相对稳定性。对已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修改和变动(“订单式”培养除外)。若人才培养方案确需修改,按下列办法进行。

1.各教学单位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若需对个别课程或环节进行调整,如个别课程或环节的学时变化、课程顺序的调整等,须在前一学期第4周前提出申请,填写教务处统一印制的《课程(计划)调整申请表》,说明调整的原因和调整的方案,并由院系主管教学院长(主任)签字和院系签章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签署审批意见后,方可按审批意见进行调整。

2.各教学单位若对人才培养方案做较大范围的调整,如课程设置、学时分配、课程顺序的全面调整,课程的删减、增加,局部课程间的整合,一般须在确定执行前两个月,由教学单位组织论证并提交书面论证报告,经教务处和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方可生效并执行。

《课程(计划)调整申请表》的填写需一式三份,由教务处(2份)、院系各自留存。

3.为保证综合教务系统的顺畅,在递交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报告的同时,要递交《课程(计划)调整数据对照表》一份。

4.因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涉及到其它教学单位或环节的有关问题,由提出计划调整的教学部门负责联系解决,并将有关解决方案报教务处备案。

四、对随意变动、更改人才培养方案及未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而自行变动教学安排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五、此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天津职业大学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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