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职大[2005]7号
天津职业大学教学督导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各院、系、部、处、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加强教学质量监控,确保教学质量,根据《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等法规精神,特制定《天津职业大学教学督导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以下简称《意见》)。
第一条
学校教学督导的任务是,对全校教学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评估、反馈和指导,提出咨询建议,确保国家有关高等教育教学特别是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教学工作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使学校整体教学水平不断提高与教育目标的实现。
第二条
学校教学督导机构为校教学督导
室,它是在主管校长领导下,
对学校教学运行状态进行全面监控、指导的咨询机构。它与各教学部门的关系是监督和指导关系。学校教学督导室建设的目标是:精干、权威、高效。
校教学督导室由9-11人组成,设正、副主任各一人。
学校教学督导的范围是,围绕学校教学工作进行全面、全程、全员督导。其督导对象是全校各教学单位、教学职能部门的教师、学生和管理干部。
第三条
学校教学督导队伍建设的目标是:公开、精干、高素质、专兼结合。教学督导
室
成员(教学督导员)主要由退休教师和管理干部组成,少量由校内在职专业(学科)负责人兼任。
校教学督导员的选聘程序是:在自愿原则下,先由
各院、系、部推荐,然后由教务处、人事处在兼顾专业分布的基础上,初审后向校长提出遴选人员名单,最后由校长择优聘任,聘期每届三年。
第四条
学校教学督导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
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了解校情,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协调能力;
3.
具有较深厚的学科理论、教育教学理论基础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及管理经验,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
4.
关心学校发展,责任心强,办事公道,坚持原则,敢讲真话。为人师表,在师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5.
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第五条
学校教学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1.
对全校各教学单位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和学校有关教学的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或定期向学校报告;
2.
对各项教学活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质量、教学过程与管理等进行调研、监督、检查、指导、评价和反馈;
3.
对全校的教风、学风、考风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反馈,负责与学生信息员沟通,直接听取学生对教学和教师的意见;
4.
对全校实践教学(实验、实习、实训、社会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和设施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评价和反馈;
5.
对全校师资队伍(含兼职教师)和教学管理队伍建设进行评价和反馈;
6.
参与教学监控体系的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案等文件的拟定工作。
第六条
学校教学督导室及教学督导员有以下职权:
1.
列席校、院系部、室的有关教学会议;
2.
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或与教师、学生个别谈话,查看有关教学文件资料和试卷等,进行调查研究;
3.
对教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学单位或个人,向学校提出表彰奖励建议;
4.
对教学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或违反教学管理规定的教学单位或个人,提出批评或整改建议;
第七条
学校教学督导员应完成以下工作:
1.
听课。教学督导员应完成规定的听课任务,听课要认真填写听课记录,提出评价意见,并写出学期听课总结报告;
2.
教学督查。每学期的初、中、末,进行教学检查,考试期间进行考场巡视,督查考风考纪;
3.
专项督导。完成学校提出的教学专项督导和专题调研工作,并完成督导、调研报告;
4.
总结工作。协助教务处和各院系部,总结在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运行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5.
理论研究。学习教育教学理论、国家有关教育教学的方针政策、学校有关教学的规章制度和决定等,进行教学督导理论研究,不断提高教学督导水平。
第八条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要根据督导对象的不同,确定督查内容和工作方式,以保证全面、客观、真实的了解教学情况。
1.
对教师的督查,主要内容包括:课前准备(备课、教案、试讲、教具等)、课堂教学规范(查“五带”——教学大纲、备课教案或讲稿、教学进度计划表、记分册和教材)、授课能力(重难点讲授、语言表达、板书设计、互动教学等)、教学态度和教态仪表、教学方法手段(电化教案、CAI课件、直观教具等)、教学效果、教书育人等。
2.
对学生的督查,主要内容包括:课堂听课能力(接受程度、听课笔记)、出勤情况和课堂纪律、完成作业情况、学风和自主学习能力、考试成绩与学习效果等。工作方式是:听课、与学生交流、听取教师意见(开座谈会、个别谈话、问卷调查等)、查阅作业、实习报告、试卷等。
3.
对管理人员的督查,主要内容包括:教学组织领导和解决问题能力、执行教学规章制度情况、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深入教学一线及听课情况、教学科研和教学活动纪录等。工作方式是:与管理人员交流、听取教师和学生意见(开座谈会、个别谈话、问卷调查等)、查阅听课记录和有关材料等。
4.
对实践教学的督查,主要内容包括:实践基地现场情况(设备、规章制度、育人氛围、文明卫生)、实践教学规范(大纲、教案、教材、管理、考核方法等)、指导教师(校内外)指导情况、实验实习报告、教学效果与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校企(车间)合作开展“产学研”情况等。工作方式是:现场听课、与师生交流(开座谈会、个别谈话、问卷调查等)、查阅学生作业和实习报告等。
第九条
学校教学督导室的工作规范。
1.
每学期要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和教学督导职责制定督导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
督导工作过程一般包括:听取被督导部门的自查汇报;查阅教学工作计划等相关教学资料;视察教学设备与校内外实训基地;抽查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情况;抽查学生作业、教师教案、教研活动记录等;开展问卷调查工作、参加各类座谈会等。
3.
教学督导室要定期(学期初、末)向学校报告教学情况,重大或急需解决的问题应随时报告;
4.
每周一次例会,交流和研究教学督导事宜;
5.
每学期结束,向学校提交一份综合性教学督导工作报告,或向院系部教师和学生发布教学督导报告或年度公告。对各教学单位所采取的改进教学的措施和方案,进行回访、复查,以达到以评促改的目的。
第十条
学校每年对在教学督导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教学督导员,给予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凡教学督导员提出的对学校和院系部教学建设起重大作用的意见和建议,并被采用的,学校和院系部给予重奖。
第
十一
条
全校各教学单位、教学职能部门要尊重、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室开展工作,并积极为督导室履行职责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
被督导单位及其教职员工和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处分:
1.
对督查工作
,敷衍应付的
;
2.
不配合或阻挠教学
督导员按照
职责
行使督查工作的
;
3.
拒不执行教学
督导员的正确
督导意见的
;
4.
讽刺、打击、报复教学督导员的。
第
十二
条
学校教学督导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教学督导员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督导员资格、终止聘任:
1.
不能履行教学督导员职责,或工作不认真负责,督导质量不高的;
2.
办事不公,
弄虚作假
,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3.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
有其它滥用职权的。
第十三条
经费。学校教学督导室的办公活动费用、教学
督导员的劳酬和
教学督导专项经费
,由学校教学经费中列支
。
第十四条
本《意见》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职业大学
二○○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