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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培养政策解读
2014-07-10 11:19  
一、学士学位学位授予相关规定
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对同时符合下列要求的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 ) 学生在校期间,在政治上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人民服务。遵守我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 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理论课程和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习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 ) 外语达到以下要求:
1 .艺术类学生、体育生在我校组织的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达到 320 分(或百分制达到 45 分)或我校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达到 45 分;
2 .外语专业学生通过国家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日语专业四级考试或通过国际交流基金日语水平一级考试;
3 .其它专业学生在我校组织的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达到 425 分(百分制达到 60 分)或通过我校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或参加国际交流基金日语水平测试二级考试(满分 180 )达到 90 分。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 违反校纪,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或两次以上 ( 含两次 ) 记过处分者;
2. 历年重修必修课程(在校期间重修成绩达 75 分不计)学分累计达到 25 学分者;
第六条   由学院对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进行逐个审查,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需填写“拟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名单”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复核通过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虽取得毕业资格,但因各种原因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各学院需单独填写“不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复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在作出不授予学位决定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采取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听取其申辩。
二、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规定摘录
第二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学习和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与学分均由学校统一记载,学生可从校园网或所在学院查询,毕业时由所在学院归入本人档案及学校档案。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可按开卷或闭卷方式进行,考查可以提交论文、学习过程表现等方式进行。具体考核方式由开课单位确定,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并在开课时由任课教师告知学生。必修课程的考试一般在考试周进行,其余课程随教学进度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以所在专业的培养计划为依据,在班导师指导下,确定学习计划,自主选择课程及学习进程。每学期所修读的学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35 学分,最低不少于 15 学分。
第十三条   各类课程的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定( 60 分为及格),各种实践环节、通识教育选修课成绩也可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考试课的成绩,一般以期末考试成绩为准,需要评定平时成绩的课程,可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学习成绩为辅,具体比例由开课单位根据课程的特点确定。平时学习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前,根据学生听课、实验、作业、平时测验、考勤等情况综合评定,并向学生公布。
第十四条   学生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评定办法详见体育部的有关规定。对生理有障碍或因伤病无法参加体育活动者,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表格。凡免修体育课程的,均在成绩单上如实记载。
第十五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来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平均学分绩点按下式计算:
                      ∑(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K
平均学分绩点 = ——————————————————— 
           修读课程学分
注: K 为课程系数(课程系数 K 由学校另行公布)。
正常考试绩点计算

百分制成绩
绩点
五级制成绩
绩点
100
5
4.5
90—99
4.0-4.9
3.5
80—89
3.0-3.9
2.5
70-79
2.0-2.9
及格
1.5
60-69
1.0-1.9
不及格
0
60 以下
0
 
 

开学补考绩点计算

百分制成绩
绩点
五级制成绩
绩点
60 分以上 ( 60 )
1.0
1.0
及格
60 以下
0
不及格
0

期末重修考试绩点计算

百分制成绩
绩点
五级制成绩
绩点
85 分以上 ( 85 )
3.5
3.5
80-84
3.0-3.4
2.5
70-79
2.0-2.9
及格
1.5
60-69
1.0-1.9
不及格
0
60 以下
0
 
 

(二)免修课程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三)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按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六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按旷课对待。对旷课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或未完成平时作业累计达该门课程平时作业总量五分之一者,取消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缓考申请,并附缓考原因证明,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事后补办手续无效(急病除外)。缓考学生参加考试时间随补考进行,缓考课程不再安排补考,学分绩点按正常考试计算。凡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一律以旷考论,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开学补考,直接参加期末重修。
第十九条   学生学期考核成绩,由各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凡课程(不含集中性实践环节、通识教育选修课和体育课)考试不及格,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可参加一次开学补考,学生须在开学初办理开学补考手续,学生不得以未收到通知或其它理由不参加开学补考,开学补考仍不及格的学生可根据自身选课情况申请进行期末重修。
第二十条   选修课因学生开学补考不及格而导致无法修够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学分,可申请重修或另选同组(模块)课程。学生已选定的课程若中途弃修,再次选修时按重修规定办理;未经选课擅自听课者,不能参加考核及取得学分。选课具体事宜详见学校选课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 对旷考、弃修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对考试违纪、作弊者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开学补考,可申请参加期末重修。
 
三、学籍处理管理规定摘录
第三节 学籍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 ( 含休学 ) 不得超过八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所在学院需对学生每学期的学习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结果于下学期开学后三周内上报教务处,学校审查后按如下规定进行学籍处理:
(一)学生每学期修得的学分总数(含重修获得学分),未达到该学期所修总学分 50% 者,由学院给予学业提示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学生一学年内获得学分总数(含重修获得学分)未达到该学年所修总学分 30% 者应予退学,在不超过其在校最长年限情况下,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予延长学习年限一年,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试读,重新学习未获得学分课程。
(三) 学生一学年获得学分总数(含重修获得学分)未达到该学年所修总学分的 60% 者,延长学习年限一年,编入下一年级就读,重新学习有关课程。
(四)学生一学年获得学分总数(含重修获得学分)达到该学年所修总学分的 60% 者,可以按专业培养方案的安排继续进行新课程学习,未修得的学分可通过重修获得。
(五)学生在学年末未获得的必修课(含实践环节)学分总数达到 20 学分者,应延长学习年限一年,编入下一年级就读,重新学习未获得学分的必修课(含实践环节)。
(六)学校实行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审查准入制度,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时累计毕业所缺学分达到或超过 12 学分,将不具备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环节教学活动资格,编入下一年级,先修读应修课程达到规定要求,方可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环节教学活动。
(七)学生如对上一学年的学习情况不满意,也可在学籍处理期间(新学年开学前二周)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八)学生同一年级只能延长学习年限一年。学生延长学习年限期间未获得应修课程总学分的 60% 者或未获得的必修课(含实践环节)学分总数达到 20 学分者,应予退学。
第二十四条 对给予学业提示、退学、试读或延长学习年限等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在每学期初向学生发送“学业情况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作如下处理:
(一) 调到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学习。但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
(二) 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随原班学习。
第二十六条   符合试读条件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一周内由本人申请办理试读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试读手续的,取消其试读资格,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试读:
(一)因违纪、违法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者;
(二)留校察看期间的学生;
(三)试读过的学生。
第二十八条   试读期间,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试读资格,给予退学处理:
(一)受到学业提示处理者;
(二)违纪、违法者;
(三)未按规定缴纳学费者;
(四)因身体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入学后不能转专业、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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